松江经济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租赁
律师文集

山西出《商品房租赁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7日 松江经济纠纷律师  
  山西出《商品房租赁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租赁期内不得单方提高租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近日出台,从9月17日开始实施。对于人们最关注的房东单方面提高租金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推荐阅读:
  房屋租赁知识介绍
  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细则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另外,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则还规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租、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
  另外,出租人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房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经济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