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付了2万元定金买房,却被告知“新国十条”房产调控政策已颁布,无法办理贷款,买房只能作罢。事后,她起诉讨要定金。近日,嘉定区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请。
2010年4月,来自浙江的杨女士相中了嘉定区红石路的一处房屋,房屋总价为170万余元。杨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手续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几天后,杨女士至中介公司签约,被告知“4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新国十条"”。因杨女士已身负两套房的贷款,且已有贷款金额过高,所以她的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同年10月,杨女士将其在外地的一套房产出售,携款至中介公司要求签约,但工作人员称该房屋已转售他人。她要求返还购房定金,公司方面不同意,于是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定金委托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杨女士未按约定时间与中介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显属违约,公司方面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杨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她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定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