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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贵州某房开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8日 松江经济纠纷律师  
李某诉贵州某房开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逾期办证《代理词》 时间:2013.07.08 作者: 来源:  尊敬的审判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孙磊律师代理李某与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一、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是针对被告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备案的时间起算。而并非是 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办证的时间 ,被告一直未协助或配合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原告及其相关业主也多次向其主张权利,被告均以正在办理中答复,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显失公平应予以调高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明显过低,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特请求法院按照其已付购房款总额307197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所得出违约金数额来计算违约金。同时,被告还应参照上述标准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被告为原告实际办妥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  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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