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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原房东不腾房,要求立即迁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8日 松江经济纠纷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原告王某夫妇通过中介向A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因该房屋属于学区房,原告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及挂户口所用,又对户型比较了解,故未进入到房屋内部看房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告前去收房,发现被告陈某一家人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被告声称该房屋由其所有,已居住多年,2010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弟弟过户给了放高利贷的叶某,叶某又转手给了A公司,你们从A公司购房却不看房明显是恶意串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恶意第三人,所以不肯腾房。原告多次上门交涉未果,2014年4月原告将被告陈某一家人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000元/月。本律师代理原告一方。 【争议焦点】被告陈某一家占有系争房屋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1、被告声称房屋被其弟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第三人明显不合理,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房产交易中心才能办理过户,且被告从未对房屋进行过保全。2、被告曾就其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叶某一事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其弟弟处分出售系争房屋是知晓的,且无异议,买卖合同有效。3、 善意第三者 是指 无处分权 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必须是善意的。本案中原告是从 有处分权 的A公司手上购买房屋,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在 善意第三者 讨论范畴。4、是否不进入房屋内部看房就不合理 这是购房者的权利,无法说明善意恶意一说。5、被告如果占据房屋是不合理的,那么原告不能使用房屋必然产生损失,故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通过合法买卖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为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被告占据原告所有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01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上文章版权归王晶律师所有,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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