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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松江经济纠纷律师  
 
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
  经查,你公司负责建设的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工程全线为六车道,局部八车道(汊沽港互通至当城互通),而2003年8月原环保总局《关于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3〕227号)同意京沪一期、二期工程建设规模均为四车道。你公司实际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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