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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础关系影响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成立 - 110法律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松江经济纠纷律师  
原审原告:上海凯侨机电设备厂(以下简称凯侨厂)原审被告:上海海晶硼硅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晶公司)1993年至1997年间,海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海晶公司成立之前挂靠在凯侨厂处经营,期间共向凯侨厂借款人民币97万元。1998年起,徐某与凯侨厂脱离挂靠关系,以新成立的海晶公司名义经营,并归还凯侨厂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01年12月5日,徐以海晶公司名义出具给凯侨厂欠条一份,约定所欠款人民币82万元于2002年3月前分期还清,其中第一期15万元约定于2001年12月底归还,2001年12月31日海晶公司签发支票一张,收款人为凯侨厂,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凯侨厂持该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海晶公司帐户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进而引起诉讼。【裁判要点】原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中票据的基础关系成立,凯桥厂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海晶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不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凯侨厂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原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得到上级院的支抗。案件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一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均无不当,抗诉机关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法律界点评】本案票据纠纷发生在直接票据当事人之间,因此,不适用票据无因性原理,票据付款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票据关系,而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的成立要求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基础关系,可见,本案票据付款请求权成立的关键在于海晶公司与凯侨厂之间票据基础关系的成立。在本案中,海晶公司签发给凯侨厂的支票,是基于海晶公司出具给凯侨厂欠条的原因。海晶公司出具给凯侨厂欠条构成票据基础关系。徐某曾以个人名义向凯侨厂借了97万余元,因归还了15万元,尚欠82万元。后徐某作为海晶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认可由海晶公司欠凯侨厂82万元,并为此作了分期还款的承诺。虽然该欠条的产生是由徐某个人出具的,但徐某是以海晶公司名义出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海晶公司也依该欠条的承诺签发了支票,履行第一期还款的义务。这一事实表明,徐某的个人债务已转移给海晶公司,海晶公司亦自愿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海晶公司与凯侨厂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并由此成为涉案票据的基础关系。因此,凯侨厂有权向海晶公司主张给付票据款,即凯桥厂的票据付款请求权成立。赵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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